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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17-03-29 15:29:2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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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二)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四)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二、划分依据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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