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二)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四)腹部损伤
1、 肝切除1/2以上;
2、 肝衰竭早期;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划分依据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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