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尽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
1.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可以发生转移,即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在以下情形的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2)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物侵权。
(7)林木折断侵权。
(8)窖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根据相关法律,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
2.雇工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3.帮工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民事责任;
4.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5.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9.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10.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11.因帮工遭受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12.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情形。
(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民通意见》第156条、第157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1.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2.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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