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方面最有名的一个案例是麦当劳热饮。一位美国老太太在被麦当劳的热咖啡烫伤后,将麦当劳告上法庭,称麦当劳没有提示热咖啡的温度,造成自己的伤害。经过多年诉讼后,最后法庭判决麦当劳败诉,并支付了上千万美元的赔偿金。法庭认定麦当劳提供的热饮温度高达87~90度,因此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注意安全。自此,麦当劳在公司的所有热饮上都加印了“小心烫口”的标志。
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种类型的案例比较典型的为“谢雪芬因住宿被打无人制止诉晋江万通大酒店不履行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损害赔偿案”。 原告谢雪芬在被告晋江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原告在该店四楼走廊遇到四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的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原告遭受殴打的前后达十多分钟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尽管原告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四名男子扬长而去。原告被打后去晋江市医院治疗,确诊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在该案件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对住宿该店的旅客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为了保证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应该有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其保安部门的职责,并保证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务。经营者在专门配备有保安人员的情况下,其向住宿旅客提供的服务中就包括正常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的范围应是保安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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