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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与法律后果

时间:2017-02-14 10:29:5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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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该条第一款规定,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共同加害人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是共同侵权行为加害人的量的规定性。共同加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为“共同行为”,而非“共同过错”。“共同行为”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共同性。客观共同性是指,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客观共同性的理论依据在于,共同侵权行为“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又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由于民事责任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或认识,只要其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如果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如此。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共同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连带责任作为法定责任,能够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会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没有足够的财产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或行为之间具有紧密性,共同过错或行为之间的紧密性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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