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伍壹公司”)以其系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网址:www.ppdai.com)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伍伍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拍拍贷公司还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亦侵害了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二、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否属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案例分析
拍拍贷公司经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其提供的服务属于类金融服务,与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由中文“拍拍贷”和字母“PPDAI”组成,“拍拍贷”、“PPDAI”属于臆造词,两者均具有显著性。拍拍贷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具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拍拍贷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排列方式相同,两者属于近似标识。
“拍拍贷”既是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站的名称,也是其企业字号,“ppdai.com”系其经营的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拍拍贷网原由上海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公司)运营,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在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信息方略》、《青年周末》、《东南快报》等报纸、杂志就已对代*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上述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www.ppdai.com。其中,早在2008年1月23日,《信息方略》即刊登了有关拍拍贷网的报道。“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且上述中文和字母的字面含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代*公司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该公司运营。之后,拍拍贷公司和代*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代*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拍拍贷公司承继,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四、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8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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