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种类
第一,利率风险监管。
网络借贷中借款利率本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可以自由地约定利率,只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才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利率设定直接关系到网络借贷机制的运行,如果利率设定得过高,则网络借贷会异化为高利贷,如果利率设定得过低,则会造成贷款人没有动力将款项贷出,会造成网络借贷中资金流转吃紧。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本质依然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宜单独为网络借贷设定利益,网络借贷的利率应该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网络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2011年10月28日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基准,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的利率是6.56%,四倍即26.24%,超出该范围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违约风险监管。
在网络借贷平台运作中,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中的风险防范,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在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上,笔者建议应该规定,应强制性地规定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即“人的担保”,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在债权到期后无法清偿,则债权人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加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降低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当然,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收取一笔担保费用,同时还可以在事后向债务人追偿。这一做法也可以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心,使其有动力去详细审核每一笔贷款。
第三,金融风险监管。
国外也加强了网络借贷的监管,“由于网络借贷是不用抵押的贷款,新Dodd-Frank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新出台对P2P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借贷中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兑现;二是网络借贷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秩序造成侵害,形成金融风险。网络借贷也算是一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
二、监管措施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避免违规资金进入借贷渠道或者国家所限制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否则可以视作违规行为;
(2)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吸纳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否则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如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3)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总之,在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降低出借资金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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