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的基础服务设施TSA(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TSA是一个证明电子数据原始性的第三方机构,在我国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建设和保障,2005年开始筹备建设2007年正式运营,对外称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2、可信时间戳认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子数据产生时即可认证,认证不限电子数据格式;
(2)电子数据不需要上传原文,内容信息不会因为认证而泄露给第三方,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安全;
(3)事后举证验证简单,无需司法鉴定和公证,降低了证据的举证难度和成本。
3、可信时间戳的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根据可信时间戳的运营机理、技术原理和法律依据,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数据电文即满足签名法对原件形式的要求,也就是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4、证明数字签名的签名者身份的第三方机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CA)。CA机构是用来证明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第三方机构,我国目前采用行政许可管理,已经有39家CA机构对外提供身份认证服务。任何一家的数字证书都可以证明数字签名者的身份。
5、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到,实现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可靠的电子签名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用数字证书签名时,签名的私钥必须属于签名人专有并控制,也可以采用其他能证明签署人身份的手段来证明签署人身份。电子合同如果采用CA数字证书签署,根据国家标准GB/T25064,需要最少采用ES-T的签名格式进行签署,即带可信时间戳的电子签名。
综上,无论是解决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还是实现电子合同的可靠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都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基础。这也是目前160多家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采用TSA认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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