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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间:2017-05-04 13:33:0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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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开通网上银行都要和开通的银行签订协议,而且通常是格式合同。那么如果因为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发生纠纷,构成了违约了,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网上银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合同相当于当事人双方自己制定法律。法律确定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与约定而己。网上银行各个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当然对其本人也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具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现,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网上银行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主要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合同,对网上银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格式合同主要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网上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以下规制:第一,如果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网上银行与客户的民事责任分担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第二,网上银行应该采取合理钓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钓条款,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一说明。

其次是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网上银行提供的合同中包含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效。

2、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表现在因网上银行、网络系统的拥有者及通讯线路的提供者泄露了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客户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网上银行中由于数字化货币、电子支票的使用与纸制的现金不同,客户必须向数字化货币的发行人、网上银行的系统操作人提示一定数量的个人资料才能得以使用,由于这些个人提示资料是在因特网等公开的计算机网络上操作的,数字化现金的序列号码也为向外界传播信息提供了机会。因此,如果存在因网上银行、网络系统的拥有者、通讯线路的提供者泄露了在订立合同中及业务操作中客户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以上当事人要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网络银行自身缺陷或者故障,导致客户获利的情况,应区别对待。比如,甲把5万块人民币存入乙网上银行,乙银行自身数据库设计缺陷,多划拨了10万,然而甲平时不爱记账,在银行发觉时已多用了5万块。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而应归于侵权行为。由于甲主观上并非故意,因此只需返还银行损失即可;如果甲明知是银行系统故障使自己获利,却使用这个非法利益的,应当对甲进行惩罚性赔偿,即不但要求甲赔偿损失,而且应对甲进行罚款。因为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受到国家特殊法的保护,惩罚性赔偿是基于维护银行的安全性考虑的;如果甲知道是银行系统故障而使自己获利,但尚未使用这个非法利益的,所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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