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借款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确定涉及几个问题:
一、债权转让中的诉讼主体确定。
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提供风险备用金中的诉讼主体确定。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
三、平台提供担保中的诉讼主体确定。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P2P网贷由于是使用网络介质的,所以一般要固定的材料大多属于电子数据,在P2P网贷借款纠纷中,一定要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材料。网贷借款纠纷需要的证据材料有:
1、借款协议或者合同
主要是证明被告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款关系,逾期还款的罚息的计算方式、债权转让的条件等内容。
2、放款记录
证明原告通过指定账户向被告借款人划付人民币。
3、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
证明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被告还款。
4、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
证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人。
5、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
证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相关代付事宜。
6、债权转让通知
证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给借款人。
7、居间方后台记录
证明被告借款人未偿付的剩余本金数额及还款情况。
8、其他合同或者记录
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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