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妨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攻防平衡的诉讼结构失衡,不但损害了相对方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和诉讼秩序,危及私法秩序,带来了诉讼迟延及诉讼成本的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理念。因此,诸多国家对举证妨碍人课以不利后果,以示惩戒。
一、公法上的制裁
由于举证妨碍危害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破坏民事诉讼设定的结构平衡,有背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一些国家将某些妨碍行为归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违法性被界定在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这一层面,正是因为将这些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 ,因此,其在法律产生一种公法上的效果,受到公法的否定评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证妨碍行为人被课以罚款、拘留等在公法层面设置的各种强制措施,以此惩罚和教育制止该类行为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正常进行。
二、对当事人利益的补救
公法上的惩戒,是对诉讼秩序的维护,只能对举证妨碍行为起到一般性预防的作用,无法修复和补救因妨碍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利益损害。而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维护,如果对举证妨碍行为人的处罚不能使受到损害的相对方利益得到私法上充分有效的救济,不能消除妨碍行为所造成的实质性不利影响,就无法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在公法领域之外,各国往往通过某些程序制度给予被妨碍人以私法利益上的救济,让举证妨碍行为人弥补被妨碍人的利益损失,使实体正义得以实现。
1、 举证责任的转换
对于举证妨碍,可通过举证责任转换的方式予以调整,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对于法律另有规定障碍该法律效果产生的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负担该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权利主张异议的对方负担举证责任”。“只要权利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佐证其权利主张的重要证据被对方控制,则应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不举证,则应认定权利主张成立”。
2、降低证明标准
在发生举证妨碍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证明标准,并在基础上综合考虑妨碍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碍证据的重要程度,最后依据自由裁量对事实作出认定。
3、推定主张成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举证妨碍行为被证明后,法院可以推定相关证据所指向的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
4、补偿受害当事人因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
当事人的妨碍行为一般都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展,致使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增加,增加的诉讼成本实际上也是妨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如果由被妨碍人自己承担,则无法体现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因此,被妨碍人因受到妨碍而多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妨碍方承担。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由举证妨碍人承担受害当事人因受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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