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机动车保险理赔是指被保险的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机动车保险理赔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是指机动车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保险理陪一般应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二、理赔程序
1、立案检验
保险理赔程序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先编号立案,然后派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做原始记录,包括:财产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施救整理情况等。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
①先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有无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
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
③审核保险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审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险权益。
④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的行为。
⑤审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
⑥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
⑦审核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单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⑧审核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
⑨审核赔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赔权或向第三责任者实施了索赔手续,是否从第三责任人处获取了赔偿。如果经审核后,认定要赔付的,继续理赔工作。反之,则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赔,说清拒赔的理由,并记入拒赔案件登记簿。
3、损失调查
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
4、核算损失程度
在汽车保险中,须根据被保险人所提供的索赔文件或证物核算损失的数额,以决定赔偿的数额。
5、损余处理
损余物资的作价和处理,关系到赔款额度的大小,也关系到残余物资的利用。
6、给付赔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后,被保险人即可领款。
7、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损失原因属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赔偿后,可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三、注意事项
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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