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劳动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各种证书,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审查、批准等法定职责的;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健康权、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他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服的;
(2)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角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管辖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2、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
3、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辖申请人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辖申请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名义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三、劳动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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