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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条件

时间:2017-02-10 09:06:1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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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申请执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付财物或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具体而言,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具有执行根据

执行必须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根据。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凡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因为法律文书没有生效,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后确认,这样的法律文书当然还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具有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必须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者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未确定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能付诸执行。

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4、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视为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5、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按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期限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即在分期履行的债务中,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先期未履行部分可以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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