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第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
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为了慎重处理案件,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都实行数级审判的制度,即根据法定程序,案件须经数级法院审判才能终结。第一审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第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在提出上诉以后,没有被上诉审法院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
中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对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不应该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的问题,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整个审判程序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宣判都要公开进行,不仅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更重要的是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值得注意的是,公开所指向的对象仅指中国公民。如果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要到法院采访或旁听庭审,应当向我国外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外事主管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才可以进入法庭采访或旁听。
审判公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还存在着一定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审判程序上的例外,即审判程序中的评议环节秘密进行,不允许公开,既不能向当事人公开,更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是案件的例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或不完全公开审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一)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目的在于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或人民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主要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当事人的精神或心理在审理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此类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了不使其精神受到更多的创伤,同时也有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和挽救。这类案件又分为两种情况,即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形式上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实质问题上案件必须确实涉及商业秘密。只有当这两个条件都符合时,法庭才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应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是宣布案件的审理结果时应当公开进行。
二、陪审制
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也采取陪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表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实行人民陪审,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关于陪审员的条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法律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制,是审判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内容。我国多年来在陪审制上采取的弹性规定和做法,削弱了陪审制的作用,有必要改善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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