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如果从其中单个要约来看,其与普通要约没有任何区别,从性质上讲也是一种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但把两者结合起来,交叉要约又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即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到对方的要约之前发出要约。
2、双方要约的发出时间大致相同,但并不要求严格意义上的同时。
3、双方要约的达到时间不要求同时,也不要求几乎同时。
4、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一致,并且对其一致性的要求相对与承诺对要约之一致性的要求更为严格。
5、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均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6、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式向对方发出要约。
对于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从实质上是缔约双方合意的产物,而合意系要约人的要约加上受要约人的承诺,仅有要约人的要约而无受要约人的承诺若能构成合同,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会导致商业上的许多不便。另外,要约人对要约有撤回权,如果说由于对方正好发出了一样的要约就认为合同成立的话,无疑是剥夺了要约人的撤回权。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惯例,或者依其他事实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就是例外情况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两个要约的内容一致,自然应成立合同。理由主要是,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目前理论和实践一般均认为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并不比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之限制,这样更符合合同的本质。但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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