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按件交纳申请费,每件交纳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交纳。申请费不包括公告费及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票据金额的10%,公告费因法院不同收费不一。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注意:票据一旦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票据的流通性即告中止。值得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也被排除在禁止转让规定之中。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而善意取得该票据,也无法援引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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