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机构的选择模式
1)确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合意不同分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两种模式。这种模式约定明确,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申请仲裁,尽快进入仲裁程序。
2)设置两个仲裁机构供当事人根据争议情形分别选择。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以境内当事人为被申请人的,则选择A仲裁机构;以境外当事人为被申请人的,则选择B仲裁机构。对于该等模式,尽管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有效,但当双方均提出仲裁申请的,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该等模式的适用就会出现尴尬。
3)临时仲裁的选择。争议发生时,直接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由于中国内地并不认可临时仲裁,该等模式多见于涉外案件中。尽管中国的司法实践承认涉外仲裁协议约定临时仲裁的合法性,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涉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法律不认可临时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则该涉外仲裁协议会因违反仲裁地法律而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选择仲裁机构的考量因素
1)合同适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中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特别约定很常见,各国合同法一般也都允许对合同适用的法律进行特别选择,我国也不例外。因此,若当事人对合同适用有特别约定的,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建议选择适用法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争议发生时无需再进行外国法的查明。
2)仲裁规则
因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各有特色。在选择仲裁机构前,事先了解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是很有必要的,不同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程序是有差异的,而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
3)仲裁成本
仲裁成本往往是当事人关注的核心因素之一。就仲裁机构本身的收费而言,尽管大部分仲裁机构都采取根据案件标的额叠加累进的计费方法,但不同的仲裁机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较之国际商会仲裁院收费整体较低;而就仲裁员的报酬而言,大部分仲裁机构会根据仲裁庭花费的时间来计费,往往价格不菲。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仲裁员的报酬通常已经包含在了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费中。
4)保全措施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往往特别关心能否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发生效力的裁决书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如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对外方当事人而言,可以非常便捷地申请财产保全;中国境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属于国内裁决,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无需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还要按照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程序处理,后者的程序相对繁杂和冗长,充满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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