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和建设我县,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县产业政策的县外独资企业,县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5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县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开放。县外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
3、项目独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
4、WTO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产业导向
第五条:鼓励中外投资者投资的重点行业
1、农林牧业: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产品深加工及节水型农业。农业方面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商品农业,农副产品保鲜、储运及加工;畜牧业方面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进行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皮毛、肉食、乳品加工及保鲜包装;
2、基础产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3、化工产业:石油、化工、精细化工;
4、采掘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和深加工;
5、旅游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6、生态环保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环保工程等建设。
7、其它行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娱乐、咨询、商业、外贸、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 开发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享有下列用地优惠待遇
(一)县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10年土地租金。
县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40%。对利用荒山、荒地投资生产建设的项目,政府未进行基础设施投入的,可以免交土地转让金;政府已进行基础设施投入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所在地政府的成本地价收取。
(二)县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三)投资者在利用本地国有、集体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或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和技改,并使用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
(四)投资者一次性交纳应交土地出让金的30%,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余部分可分期交付或在协定年限交清,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以土地折价入股的,前3年不参与分红,由投资方受益。
(五)对连续三年以上已征用而未利用的国有土地,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六)招商引资的重要项目,需征用已承包的荒漠性天然草场的,按末等草场的下限给予补偿;对于未承包的天然草场,免交草场补偿费;使用国有次生林地的,实行补林不补地的政策。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县外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鼓励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县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十条:县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县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县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区域内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上级部门予以优惠,最高幅度可达100%;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二条: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从“四荒”用地总面积中划出不超过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项目经营,免交土地转让金,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来我县兴办畜牧业项目的,免征牧业税。
第十三条:利用当地废渣、废气、废水为主要原料开发产品,自经营年度起,除享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意见"中的免税政策外,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再先征后返两年,同时免征排污费。
第十四条: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国家民委确认后,所得税先征后返。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条款为主。
第六章 产权交易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按20%的比例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格的5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六条:我县投资者以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性生产项目,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收房产契税。
第七章 边贸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在我县进行边贸交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国内外客商通过老爷庙口岸进行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我县在进出口业务办理、仓储、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2、凡来本地创办外向型企业,从事边贸业务的,可挂靠本地边境贸易进出口公司,并享有国家赋予边境地区边贸贸易进出口公司的一切优惠政策。
3、具备条件来巴投资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章 劳动保障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外来投资者招收我县下岗失业人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来我县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三)对来我县兴办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我县提供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企业组织培训的,我县将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四)对来我县兴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4050"人员的,我县将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对来我县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的外来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外来投资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在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缴纳,劳动合同签证以及企业劳动年审过程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同时减免相关费用。
第九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对引进人才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均可引进:
1、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管理人员。
2、我县重点工程、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
(二)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县内外高素质人才以调动、分配就业、兼职、挂职、对口支援、咨询、讲学、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技术(资金、专利)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承包(租赁、买断)经济实体等方式到我县各企事业单位长期或短期工作服务。
(三)引进的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具体数额与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以各种形式来我县进行服务或为单位引进项目和新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再给予奖励,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引进的人才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我县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的各类人才,经我县批准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来巴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凭申报落户手续证明或暂住证,均可在当地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我县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对拔尖人才子女可优先考虑。
(五)由用人单位出资,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少于75平米的公寓住房,作为周转住房。
(六)凡我县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可按有关规定认定其身份;无档案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建档,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对来我县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可从优考虑。对专业技术高而技术职称低或长期在党政部门工作而未取得应有的技术职称的,可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能力予以低职高聘。
第十章 其他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凡属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我县有关审批机关实行全程限时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各审批部门均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完下列审批手续:(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3)工商、税务登记的审批;(4)初步设计审批;(5)土地使用的审批;(6)建设、规划的审批;(7)消防、环保的审批;(8)供水、电、汽、热的审批。属限额以上项目在10天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责承专人负责催办。
第二十一条:从事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减半征收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二十二条:凡在我县兴办、联办乡镇企业,可以先登记后办照,并免交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推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计划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四条:新建项目,除最大限度减免各项收费外,其开办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的30%收取。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由本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五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计划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县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我县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按引资额的2%给予奖励(政府部门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除外)。
县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县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我县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实施后,若中央和自治区、地区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县可按"从优"原则对客商执行最有利条款。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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