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IPO上市 > 政策法规 > 正文

和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7-02-07 15:24:05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田县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地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办厂,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和田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外投资者8年内(区内投资者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经和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和田县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外投资企业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加工企业,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率按13%计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税。

第六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区内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鱼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投资和田县宜林荒山滩营造生态林、种草、保护生态环境,免征土地使用费,其生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兴办畜牧业项目,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九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进行生态建设,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在不转让租赁的情况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30-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权转让。

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控制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收逐年摊销。

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需租用的可耕地各种税费减半,租地为盐碱地的零地价出租20年,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盐碱地价出租50年。

第十二条 对新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三后如个体私营企业吸收贫困子女或下岗职工就业人数达50%以上的,三年内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三章投资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优质高效全程服务:所有部门单位树立 “亲商、敬商、扶商、安商”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都为招商服务”的理念。项目不分大小,均成立县领导牵头的落实小组,责任到人,一包到底。项目从洽谈到实施,跟踪服务到底。在项目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项目的决策:不出一个会议室,不超过12个小时,办完县内的一切手续。项目确定后,工商、税务、土地、水电等管理部门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证照和供水、供电等事项。服务时间打破三个界线:即打破上班下班、白天与夜晚,工作日与节假日界限,24小时全天候服务。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规范收费:所有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上墙公示,做到收费透明公开,为一切投资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执法检查,坚决制止向兴办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关单位到企业检查,必须征得治理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否则企业一律拒绝检查,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第十五条 建立投诉机构:为切实将优化投资经营环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和田县成立了改善投资经营环境领导小组,并设立投诉中心,按照有关单位的明文承诺,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拖延不办,不按承诺时限办事,利用管理职权故意刁难投资者,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打击报复投诉人等行为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当按违反党纪政纪论处。革除一切影响和田县投资环境的外围障碍,为投资者保驾护航。招商机构电话:0903-6180567;手机:13999055118;联系人:肖家方,治理投资环境机构电话:0903-2023145;手机:13809980859;联系人:买买提.阿不拉。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和田县经贸委负责解释。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