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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时间:2017-02-07 15:22:2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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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民间资金、吸引县外资金投入娄烦经济社会事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境内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和其它的投资或捐款。

第三条  鼓励投资重点

(一)新型工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重点发展龙头企业、科技创新的农业项目及土豆、玉米、小杂粮等农副产品的深加工。

(三)生态建设。以植树造林、湿地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旅游和文化产业开发。重点发展旅游景区、农家乐及相关服务业、产品开发,扶持传统文化产业、开发新型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

(五)清洁能源开发。以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为主的能源开发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物流、批发、零售、仓储和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等服务设施。

(七)社会公益事业。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投资优惠

(一)土地使用优惠

1、投资本县鼓励、扶持的重点项目,县国土局积极将其纳入《增减挂钩实施方案》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利用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县政府不收土地使用费。

3、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利用废弃、闲置的合法建设用地和村庄,投资建设政府鼓励类项目的,县政府依法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办理。

5、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政奖励扶持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本县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从纳税年度起,县政府根据企业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连续奖励2年。

2、投资县政府鼓励且转型示范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县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3、利用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具有一定规模(100亩以上),权属清晰的,未享受各级政府及部门补助投资的,经验收合格其造林亩投资超过1000元的,根据造林实际情况和工程的示范效应,每亩奖励300元。分三次兑现:第一年验收合格,兑现应奖励资金的50%,第二年验收合格兑现25%,第三年苗木生长正常,经济林初步挂果,兑现25%。

(三)收费优惠

1、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2、属本县鼓励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各项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县政府拿出本县留成部分的50%用以奖励企业。

(四)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惠的在我县都可以享受。

(五)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协调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用电、用水和交通等各项外部条件。

第五条  优化投资环境

(一)实行首办负责制。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受理“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说明、指导工作。凡接受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帮助做好联络、衔接工作。                            

(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审批环节最少,审批时限最短,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即办比例”的原则,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时效。对属于我县权限内批准的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

1、对审批标准明确、程序简单的事项要即时办结。

2、对承诺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推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设立“绿色快办通道”,实行全程“保姆式”服务。

4、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本县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三)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指定部门负责全程帮办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跟踪服务。

(四)用工保障制度。人社部门为外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招收、培训工人。

(五)户籍和入学优惠制度。凡来我县的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公安局为其办理居住证。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就医、就业、入学、升学等方面按本县城镇户口同等对待。

(六)投资企业保护制度。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七)社会治安环境保障制度。严厉打击任何个人和组织以任何名义对投资企业进行码工、堵路。一旦发生,各乡镇、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要在半小时之内赶赴事发现场处理。对不及时到位、不及时处理问题,致使矛盾扩大化,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影响我县对外形象的,县委县政府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八)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严禁吃、拿、卡、要,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等。

第六条  奖励

(一)凡对本县经济转型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给予奖励: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者,可授予“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顾问。

(二)引资奖励

1、凡引进外来企业投资我县鼓励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2亿元的,从项目资金到位并开工建设到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政府按投资领域和投资额分三次给予引资人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项目资金到位并开工建设奖励30%,建设中期奖励30%,项目建成投产奖励40%)。

2、凡个人引进的捐款,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在资金全部到位并用于公益事业项目的,县政府按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省级重点项目和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除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对于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凡符合优惠和奖励条件的引资人、投资者和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由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九条  其他

(一)本政策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或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疑难问题,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试行期一年。

(五)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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