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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和问责执政党?

时间:2017-03-28 13:27:4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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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阶段的政治体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是国家政治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通过对国家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行使其执政权。

在实际生活中,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所有国家机构,包括人大、政府、检察院和法院(宪法中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之列)。政协机关,各人民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党地位最重要的体现便是对组织人事工作的控制。而现在的政治体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民主、法制之间的关系。共产党通过对国家全方位的领导来实现其执政,而自身则基本处于一个超越国家、民主法治之上的一个政党。即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组织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和问责。长期以来,执政党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以后,不仅行使党的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而且直接行使国家和地方事务的主要决策权和部分执行权(国家公权力),但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在行使党和国家公权力的时候,却几乎不受制约和监督。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如何监督和问责执政党?

而监督和问责的前提是,共产党在行使实际的决策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同时,会带来什么后果?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不仅通过组建或参与政府来实现执政,而且执政党通过建立全方位的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其对各机构各部门的控制。亦即执政党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同时行使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几乎全部的国家公权力。在现有条件下,党内分权制度尚未确立和探索成功,这种集权体制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层面,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矛盾。从这几年的政治实践来看,各地发生重大事件从而追究领导责任的,一般都是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而很多情况下,很多重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而是党委作出决策,行政部门只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关。现行的问责监督体制只能到执行机关这一层,而真正做出决策的党委机关却可以摆脱负面影响,逃离问责机制之外。当然,在实际操作当中,行政首长往往也担任着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错误结果却导致行政首长被问责,这便导致了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矛盾,前者虽然是所谓负责制,但是集体负责等于集体无责。

制度层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实事求是的讲,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并无相应的机构能对其行使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孟德斯鸠说过,权力没有制约就必然滥用,必然腐败,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规律。也正因为如此,导致了我党干部的严重腐化堕落。应该说,这长期以来与我党的培养教育干部的指导理念有关。现行的干部体制,往往是能上不能下,对于不称职的干部也往往是调任闲差,即便是犯了事的党员干部,也依旧留在体制内,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的巨大负担,庸官冗员的大量存在也打击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也让广大人民群众十分不满意。除了消极的干部体制之外,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现在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的关键原因。现行监督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同体监督,二是异体监督。前者的机构主要是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异体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但实际上两种监督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设计漏洞,纪委是党的内部机构,其监督属于自查自纠型的,因此同体监督的公正性往往不高。一般而言,纪委要接受党的委员会领导,独立性遭质疑,因此往往同级监督太难,上级监督又太远,下级监督就根本不可能了。其次,纪委本身的权力又十分大,而其往往代行公检法等司法系统的部分国家公权力,因此纪委监督权的合法性不仅遭疑,其本身几乎不受制约的监督权也往往会导致腐败,如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天门市纪委书记、浙江省纪委书记等。

而所谓异体监督,由于党在异体监督的领域往往处于领导地位,所谓监督制难度也可想而知。再者,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不用向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质询,从而也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唯一有权监督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机构就是党的代表大会,尽管是同体监督,但相对于少数范围的纪委监督而言,其公正性和信任度往往更高。而实际上,各级党代表大会每五年才开一次,相应级别的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组织部门等)要等换届时才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年期间内不存在党代表大会对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鉴于监督体制的缺位,一些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即使工作做得很不好,有关领导干部即使很腐败,党的代表大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也不能罢免或撤换他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更难对其行为加以制约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的行为不服,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不能通过人民代表机关对之提出异议,也不能向法院起诉。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既不能通过人大承担其决策行为的政治责任,又不能通过司法承担其具体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中的一些人,特别是某些行使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就不可能不滥用权力,不可能不腐败。

组织人事层面,因为中国共产党具体的执政党地位是通过组织领导来实现的,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级党组织,培养、选拔党员干部,并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党组织、党员干部参与到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去,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常意义上,依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是相应层级的组织工作的领导机构,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会依照中央委员会制定的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来管理本层及所辖范围的党务系统干部,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是其具体的执行机构。简而言之,大到国家机关,部分企事业单位,小到群众团体,党的组织部门基本控制着全国上下政治体系中的人事权和干部任免权。而通过对党组织中领导和干部人事任免进行控制和管理,实际上也就对各部门各机构的具体事务实现了控制。应该说,通过组织领导和党管干部这两条原则,党员干部行使了几乎所有的国家公权力,而国家干部的任免,则是关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关键。而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非常不完善,主要是组织部门来操作的,仅仅是小范围内的民主,这样的民主更多的是“官主”,而非是真正的人民意愿。这种选拔机制下,在信息上永远是不对称的,组织部门不可能完全了解一个党员干部的所有信息。因此,在这样信息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被选拔的干部在上任之前就可能有道德、专业甚至是法律上的问题,而组织部门却并不一定能够发觉。正如江泽民02年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四个问题:一,一些领导干部为什么频频发生腐败问题?二,这些年来,领导干部中揭露出来的一些案件触目惊心,其实这些人早就露出了蛛丝马迹,为什么没有及时揭发出来,有时甚至还能得到继续提拔呢?三是有些人热衷于封官许愿,把干部的任用权当成了自己发财致富的手段,这样搞,干部人事工作的风气能正么?四,为什么有的干部在考察是各方面停下来都很好,上任不久就出了问题,甚至是大问题呢?应该说这四个问题发人深省,值得深思。

问题在哪里?就在于用人制度出了问题,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仅导致了官主,而且干部的选拔任免权甚至成了某些人的私权而谋取非法利益,买官卖官盛行。此外,这还与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相违背,国家公权力应该由人民授予,而非某个政党。这种权力倒置结构导致了党员干部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权力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因此,才有那句一语道破天机的话:你是替人民说话还是替党说话?

归根到底,还是权力的集中性和无监督性。尽管为了完善用人机制,中组部出台了用人纠错机制,即谁用人谁负责。被选拔的干部一旦出了问题,选拔的人负连带责任。那么谁是选拔者呢?一般程序是主管党委推荐,组织部负责考察,双方都有责任,到底追究谁的责任呢?这种责任追究制就是一种无责制。

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实际上就是国家公权力托付问题,应该交由人民去行使,党委和组织部门不应该替民做主,人民也不应该“被民主”。因为现行的干部选拔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是以腐败、渎职为代价的,这种代价最终侵害的是国家资产,还有执政党合法性的流失。

鉴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以及执政党长期执政的考虑,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执政党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问责。

一是建立党代表常任制,即改变过去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的惯例,改为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但鉴于成本等原因,除却中央和省级党代会不必每年召开外,省级以下党委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党代会,党委和党委的重要权力部门(如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每年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接受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在党代会上,党代表可对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询问,被质询、询问的机关必须当场或限期答复。一定数量的党代表还可对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案。而省级以上的党委,可以在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党代会上,有必要授权同级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组成“党的代表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党的代表会议”每年紧接着“两会”开,同样,省级党委和中央委员会要向同级“党的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和质询。

二是从立法角度出发,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和一切国家公权力的唯一授权机关,理应建立起对执政党的监督。尤其对执政党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和问责,避免党权大于一切。因此,人大在法理上理应成为执政党的监督和问责机构,关于这一条,可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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