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国际信托投资是指一个国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等)委托另外一个国家的信托投资机构投放经营,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经济行为,是集投资、金融、贸易、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
二、特点
1.多方面服务于社会
在国际信托投资业务中,其对社会的服务是多方面的。从业务范围来看,包括信托贷款、融资性租赁、各类代理业务、债务担保见证、经济咨询和债券发行等,内容十分广泛;从服务对象看,国际信托投资既要为企业服务,又要为个人服务,既可为公益服务,也可为私益服务。多方面为社会服务是国际信托投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2.信托业务的灵活性
在金融业务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同以信贷为主的银行业务相比,具有业务方式多样化的特点,这就使它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可以有针对性地适应社会需要。它既可以运用贷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投资形式,还可以采用租赁形式;既可以采用直接金融方式,也可以采用间接金融方式;既可以与客户建立信托关系,也可以建立代理关系;既可以经营本币业务,也可以经营外汇业务;既可以在国内开展业务,又可以在国际间开展业务。国际信托投资多样化的业务方式,大大增强了其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日本信托业为例,由于日本国际信托机构善于抓住国际国内经济形式的变化,不断开拓和运用新的业务方式,以适应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其信托机构素有“财务百货商店”、“经济百货商店”之称。
3.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
国际信托投资合同一旦签订后,财产所有权即从委托人(最初投资人)手中转移到信托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手中。被信托的财产如果是债权,则信托投资公司就成为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这与一般投资是不同的。在一般投资中,尽管投资的财产形态多种多样,但投资人都一直拥有所有权。以间接投资为例,尽管有时投资人手中并没有股票和债券的实体,但投资人却一直拥有对股票和债券的所有权。
4.收益分配的实绩性
国际信托投资是根据资财运用的实际盈利水平进行分配的,因而信托投资公司付给受益人的盈利是不固定的,自身所获佣金也是不固定的。若信托投资成功,信托机构可多获佣金,若信托投资失败,信托机构则少获佣金,甚至不获。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信托投资失败或信托本金受损,则信托机构不负责任,并且向委托人付还的本金也相应扣除。有些国家为了促使受托机构忠实履行义务,保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规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信托本金受损,信托机构都必须赔偿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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