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主要形式有境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等。资本形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即现金)和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即机器、设备、技术、专利和管理知识等)。
二、设立和撤销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依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
中方投资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
(1)能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出口;
(2)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
境外企业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建、开业,或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出现重大事故、亏损以致倒闭时,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向国内审批部门报告情况,明确责任,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通知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部委自批的项目在批准撤销后,应报对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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