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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时间:2017-02-07 09:15: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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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依受送达人的居住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送达:

一、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是指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我国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和参加国都要指定一个机关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我国人民法院向其他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依该公约规定,将请求书及送达的文书送交发往国的中央机关,由其自行送达或者安排一适当机构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1、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同我国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送达流程: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法律文书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即委托对方向哪个法院送达。

注意: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前提:(1)送达国与受送达国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2)送达国与受送达国之间有外交关系。

三、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于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承认使领馆可以向驻在国的本国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因此,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可以接受我国司法机关的委托,向驻在国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

受送达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但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的,也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注意:该送达方式的前提是双方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又不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是指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有权代收诉讼文书的或有特别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收到诉讼文书,即视为受送达人收到诉讼文书。

五、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外国的法人或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但是其在中国境内有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可以直接向其在中国的代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此时即视为送达。

六、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2.前提条件: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住所和居所不明时,且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2.公告期为6个月,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3.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7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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