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二、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三、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的意见”,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得出结论性书面意见。
1、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一方面,鉴定结论是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借助于必要的仪器和设备得出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知识、技术水平,具有相对科学性、客观性。另一方面,鉴定结论毕竟是依赖专家个人的知识技能才能作出,它反映了鉴定人的个人见解和看法,深深带有鉴定人的个体性特征,这就使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色彩。
2、鉴定结论的事实针对性
鉴定结论是在对鉴定对象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发现的现象及其所能说明的事实作出的判断。鉴定结论只能是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鉴定结论的书面性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本人书写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只是口头的陈述。
4、鉴定结论的确定性
一项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直接确定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认定事实的真伪,确定事实的有无、程度,确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某一事实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四、鉴定的类型
1、法医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
3、文件鉴定;
4、毒物分析鉴定;
5、痕迹鉴定;
6、物品鉴定;
7、工程技术鉴定;
8、司法会计鉴定;
9、物价鉴定;
五、测谎鉴定
测谎鉴定,又称心理测试或心理测定,是鉴定人根据心理学、生理学、语言学、现代电子学和其他应用科学技术的有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生理反应,以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的可靠程度的鉴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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