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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时间:2017-01-25 17:0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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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无论是单位成建制转移还是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在流动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应由于其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或流动而受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或个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或流动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并办理接续手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时,失业保险金是否转移《失业保险条例》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或报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储存或者投资时所产生的收益。

"财政补贴"指统筹区域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政府所给予的财政支持(或者叫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是指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失业保险费,按日加收的2‰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形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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