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但从目前管理水平看,一些地区尚难作到;为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提取的,应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提取。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基数;
(2)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单位派出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次年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缴费基数;
(5)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下限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其目的是为了缩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保证低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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