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罪的概念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4种: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三、偷税罪的认定
(一)行为人由于过失而造成漏缴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应当补缴税款。
(二)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的偷税罪的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
四、偷税罪的处罚
纳税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乘法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水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犯本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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