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分类
诉讼与仲裁问题——工艺技术纠纷。
二、问题解决方案
控股股东承诺承担风险。
三、问题评析
宏达新材,公司全称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04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经营项目按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等。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该单位与该公司均系有机硅单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企业,相互有竞争关系。主要由于该公司聘用的技术工人中部分来自该单位,该单位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该公司投资建设的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生产工艺技术由该公司合法聘请的国内外有机硅单体专家提供。2007年12月19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及镇江市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3万吨有机硅单体项目,其生产工艺技术来源由国内外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提供,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于2006年1月8日组织国内中蓝化工研究院等相关有机硅高级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和核查,技术来源合法、可靠。
2006年1月8日,该公司委托镇江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国内有机硅高级专家组对该公司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论证,并出具《30kt/a有机硅材料项目工艺技术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如下:该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有丰富经验的有机硅生产技术人员作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将现有的国内外相关成熟技术综合为该公司的特有技术,其水平在国内是先进的、可靠的。
为保障该公司利益不受损害,2007年12月19日,该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该公司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合法,若因该公司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该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投资给予该公司足额补偿。对于上述诉讼事项,2008年1月3日伟伦投资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该公司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不存在窃取和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情形,并承诺若因上述诉讼给该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给予该公司足额补偿。
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伟伦公司已保证股份公司年产3万吨有机硅单体项目不存在窃取和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情形,并承诺由此造成股份公司的一切损失由伟伦公司给予股份公司足额补偿。股份公司上述诉讼事项不影响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诉讼和仲裁事项并不一定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在对该事项进行解释时,应当区分诉讼或仲裁是否已经完结。
若诉讼或仲裁已结案,则应当说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关注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是否仍有潜在的相关风险。
若诉讼或仲裁尚未了结,需进一步区分公司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1)如公司作为原告方,则与已结案案件的解释思路类似,但应进一步考虑公司涉诉的频率和内在原因,同时也要关注公司被提起反诉的可能性;(2)如公司作为被告方,则需要从案件的起因、性质、所涉金额、应对策略、对公司的影响、对结果的预估、整改措施等方面作更详尽的披露和解释,重点关注案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预估影响。
如果涉案的金额较大或对公司产生严重影响,那么建议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和损失。
四、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5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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