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后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或抗诉
如果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直接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的案件有两类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对于这类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同时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或者定罪量刑方面的错误之处。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查清的。对于这类案件不是必须直接改判,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也有两种情况:
1.可以发回重审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
2.应当发回重审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律使用裁定。裁定书中应着重写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或根据。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属于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二、对第二审中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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