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通缉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以书面形式发布通告,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决定通缉。可见,在我国有权决定通缉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通缉。但就具体发布通缉令及执行通缉而言,只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而通缉正是执行逮捕的继续。
通缉是专门机关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措施;有利于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形成巨大合力以便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有助于及早制止犯罪、及时查明案情和有力地打击犯罪。
二、通缉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犯罪嫌疑人。具体来说,既包括具备《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又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对象:
(一)已依法决定逮捕而逃跑或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二)已依法决定拘留而逃跑或下落不明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三)已被依法拘留、逮捕后从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四)在依法押解途中或讯问期间乘机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五)在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六)已经判刑,在服刑、关押期间越狱逃跑的罪犯。
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通缉对象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进行通缉:
一是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二是该被通缉人符合法定逮捕、拘留条件;
三是应当逮捕或拘留的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或下落不明。
三、通缉的决定
通缉令发布的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于通缉令是一种书面命令,各级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即县、地、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在自己管辖的县(市、旗)、地(市、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直接发布通缉令;需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缉重要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四、通缉令的发布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发布缉拿应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分静态特征,如胖瘦、高矮、衣着、器官形态;动态特征,如步伐、姿态、讲话习惯、口音;特殊印记,如黑痣、麻脸、跛脚、刀伤、胎记)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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