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原告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出现举证障碍
原告必须是离证据距离比较远,客观上几乎没有取得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按照主张者既需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几乎百分百败诉。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确有必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出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需要,可以说这是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动因。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以实现社会公正。当受害者的权利受到损害,相对于侵权行为人,如果他在对案件的信息占有上远离案件证据,会产生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形,他就是弱者。
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保证这种案件信息的贫乏者受到的权利侵害得到法律的救济与恢复,就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
(四)被告就某种事由的存在与否具有证明的可能性
举证责任倒置尽管是实行严格责任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并不是给被告强加不适当的责任。
二、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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