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都使合同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被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二)撤销合同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三)合同被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有些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应注意什么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五)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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