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主申请。
户主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书;2、户籍、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受理。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受理手续,并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张榜公示、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对初审同意低保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查、民主评审等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低保的报市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审查;审核不予低保的应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审批。
市农村低保审批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集体审查等工作。对审查不予低保的通过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情况应逐级下传并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的,市统一发放低保证、低保金存折;按季度领取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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