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审验。换证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或者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已参加审验教育的;
(三)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四)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办理转入换证。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境外人员(外交人员除外)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换证服务点、邮政代办点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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