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74
公司简称:元力股份
发行数量(万股):1700
发行价格(元):24
发行市盈率(倍):88.89
保荐人:国金证券
律师尚:公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核准日期:2010-12-23
二、上市问题
1、知识产权问题,职务发明权属;
2、规范运行问题,劳务派遣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3、专利申请权转让问题,关联人员转让给发行人的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
1、知识产权问题,职务发明权属
2009年4月28日,发行人与卢元健签订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名称分别为“化学炭生产转炉”、“物理碳生产转炉”和“一种处理废气用的带有非金属电极静电场的环保装置”的三项专利和一项名为“一种物理法化学法一体化活性炭生产工艺”的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无偿转让给发行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三项专利均已过户至发行人名下,“一种物理法化学法一体化活性炭生产工艺”专利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元力股份。
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取得、权属及转移过程具体如下:
(1)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取得过程
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原均由卢元健申请注册。卢元健出生于化工世家,对林产化工、应用化学、化学工程、工业设备及自动化有深人的了解,并长期从事木质活性炭生产及应用的研究和设计工作。早在发行人设立之前,卢元健就开始木质活性炭现代化生产方法的研发,并在1994年申请了名称为“活性炭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1996年获得授权,2006年终止)。为将先进生产技术应用于规模生产,卢元健于1999年创办元力有限,不断进行活性炭相关技术的研发,取得一系列技术成果。为更好地保护相关技术,卢元健分别于2008年5月8日和2008年6月4日委托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9年5月13日、2009年5月20日、2009年6月10日公告将该3项专利授权予卢元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发明人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期 |
授权日期 |
1 |
一种处理废气用的带有非属电极静电场的环保装置 |
实用新型 |
卢元健 |
卢元健 |
ZL200820 102301.5 |
2008.5.8 |
2009.5.13 |
2 |
物理碳生产转炉 |
实用新型 |
卢元健 |
卢元健 |
ZL200820 102532.6 |
2008.6.4 |
2009.5.20 |
3 |
化学炭生产转炉 |
实用新型 |
卢元健 |
卢元健 |
ZL200820 102528.X |
2008.6.4 |
2009.6.10 |
同时,卢元健于2008年6月4日委托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一种物理法化学法一体化活性炭生产工艺”的发明申请(专利申请号为二200810071166.7),2008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质审查生效公告,2010年6月9日,专利申请权人由卢元健变更为元力股份。发行人已于2010年9月22日取得该项发明的专利权证书。
(2)上述专利技术均为职务发明,卢元健为发明人,专利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归属发行人
①卢元健为上述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卢元健不仅是发行人的创立者和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带头人,在上述专利技术研发过程中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对上述技术成果做出突出的创造性贡献,因此其为上述专利技术的发明人。
②上述专利技术为卢元健的职务发明
发行人自设立之初即确立了“科技创新”的竞争策略,设有了独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制定了明确的研发计划和任务。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带头人,卢元健从事上述专利技术的研发是其本职工作,属于执行发行人的工作任务;同时,在研发过程中,发行人投人大量的资金和设备进行项目开发,卢元健在完成上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大部分利用了发行人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原材料。因此上述专利技术为卢元健的职务发明,其中,卢元健为发明人(设计人),发行人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3)专利权的权属转移
由于专利知识的局限性,上述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时以发明人(设计人)卢元健个人的名义申请。为理顺专利权属关系,卢元健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发行人。
自卢元健提出上述专利申请日开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止,卢元健和发行人均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申请对该等专利和专利申请权进行确权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亦未收到任何第三人对该等专利的提出权利主张的明确意思表示。并且,卢元健进一步作出书面承诺,在其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其研究开发的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均归发行人所有,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其不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卢元健于2009年4月28日转让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权属于执行发行人的研发计划,并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卢元健在上述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中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具有突出的贡献,为上述技术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发行人为上述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上述专利和专利申请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合法授予,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等专利的权属提出主张的情形。上述专利和专利申请权现已经全部无偿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2、规范运行问题,劳务派遣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违反雇主购买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发行人与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1)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约定由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发行人的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供发行人择优录用;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负责代扣代缴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发行人将派遣人员的报酬款转账给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由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到每个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中,且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派遣人员享有与工作岗位内容相关的福利待遇;该协议还对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结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当地平均工资对比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项目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上半年 |
当地法定最低工资 |
518 |
570 |
570 |
657 |
当地月平均工资 |
1435 |
1640 |
1835 |
|
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 |
1896 |
1901 |
2121 |
发行人自2008年采用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以来,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或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整体呈不断上升趋势。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明细表、工资发放的银行卡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抽查了部分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与派遣至发行人的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并负责代扣代缴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
(2)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违反雇主购买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缴费年度 |
缴费比例 |
累计缴费金额(元) |
缴费所属期间 |
工伤保险 |
2008年度 |
个人:0 |
2008年5月-2010年6月 |
|
公司:1% |
11941.09 |
|||
2009年度 |
个人:0 |
|||
公司:1% |
20563.20 |
|||
2010年1-6月 |
个人:0 |
|||
公司:1% |
15875.84 |
|||
养老保险 |
2008年度 |
个人:8% |
65156.00 |
2008年5月-2010年6月 |
公司:18% |
146601.00 |
|||
2009年度 |
个人:8% |
95420.00 |
||
公司:18% |
214695.00 |
|||
2010年1-6月 |
个人:8% |
66428.00 |
||
公司:18% |
149463.00 |
|||
生育保险 |
2008年度 |
个人:0 |
2008年5月-2010年6月 |
|
公司:0.9% |
7330.05 |
|||
2009年度 |
个人:0 |
|||
公司:0.9% |
10740.60 |
|||
2010年1-6月 |
个人:0 |
|||
公司:0.9% |
5881.80 |
|||
失业保险 |
2008年度 |
个人:1% |
8144.50 |
2008年5月-2010年6月 |
公司:2% |
16289.00 |
|||
2009年度 |
个人:1% |
10907.00 |
||
公司:2% |
15840.50 |
|||
2010年1-6月 |
个人:1% |
8317.50 |
||
公司:2% |
16635.00 |
|||
医疗保险 |
2008年度 |
个人:2% |
17599.45 |
2008年5月-2010年6月 |
公司:7.5% |
65997.35 |
|||
2009年度 |
个人:2% |
39279.75 |
||
公司:7.5% |
147294.33 |
|||
2010年1-6月 |
个人:2% |
29335.97 |
||
公司:7.5% |
109998.41 |
|||
合计 |
2008年度 |
个人:19% |
90899.95 |
2008年5月-2010年6月 |
公司:37.4% |
248158.49 |
|||
2009年度 |
个人:19% |
145606.75 |
||
公司:36.4% |
409133.63 |
|||
2010年1-6月 |
个人:19% |
104081.47 |
||
公司:36.4% |
297854.05 |
截至2010年6月30日,派遣员工共有员工277名,派遣公司已按规定为276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手续;1名员工除养老保险(因超龄无法办理)外,其他四险均按规定缴纳。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向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发票,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将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雇主购买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
(3)发行人与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律师核查如下:
①根据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的工商资料,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6日,注册资本为56万元,股东为赵龙、林云和杨淇,持股比例分别为36%、37%和27%。
②根据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及其股东赵龙、林云和杨淇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的确认,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新武夷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专利申请权转让问题,关联人员转让给发行人的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2009年4月28日,卢元健将三项专利权以及一项名称为“一种物理法化学法一体化活性炭生产工艺”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卢元健转让给发行人的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取得过程,是否由卢元健自己研发产生,是否涉及职务发明,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前是否为卢元健单独所有。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卢元健转让给发行人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取得过程
根据卢元健先生的说明以及发行人律师对卢元健先生的访谈,上述专利取得过程如下:
卢元健先生出生于化工世家,具有很强的研发实力,对林产化工、应用化学、化学工程、工业设备及自动化有着深入了解。卢元健先生长期从事木质活性炭生产及应用的研究和设计工作,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刻苦钻研,早在发行人设立之前,卢元健先生就开始了木质活性炭现代化生产方法的研发,并在1994年申请了名称为“活性炭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1996年获得授权,2006年终止)。为了将先进生产技术应用并规模生产,卢元健于1999年创办了元力有限,不断进行活性炭相关技术的研发,取得一系列技术成果。为了更好的保护相关技术,卢元健先生分别于2008年5月8日和2008年6月4日委托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9年5月13日、2009年5月20日、2009年6月10日公告授将该3项专利权予卢元健先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发明人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期 |
授权日期 |
1 |
一种处理废气用的带有非属电极静电场的环保装置 |
实用新型 |
卢元健 |
卢元健 |
ZL200820 102301.5 |
2008.5.8 |
2009.5.13 |
2 |
物理碳生产转炉 |
实用新型 |
卢元健 |
卢元健 |
ZL200820 102532.6 |
2008.6.4 |
2009.5.20 |
3 |
化学炭生产转炉 |
实用新型 |
卢元健 |
卢元健 |
ZL200820 102528.X |
2008.6.4 |
2009.6.10 |
卢元健先生于2008年6月4日委托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一种物理法化学法一体化活性炭生产工艺”的发明申请(专利申请号为:200810071166.7),该项发明于2008年10月22日公开,并于2008年12月17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人及专利申请人均为卢元健先生。
(2)上述专利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根据卢元健先生的说明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卢元健上述专利属于职务作品,理由如下:
①卢元健先生为上述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卢元健先生不但是发行人的创立者,同时也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带头人,在上述专利技术研发过程中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对上述技术成果做出突出的创造性贡献,因此卢元健先生为上述专利技术的发明人。
②上述发明创造是卢元健先生在履行其在发行人本职工作中完成的
发行人自设立之初即确立了“科技创新”的竞争策略,设有独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并制定了明确的研发计划和任务,卢元健先生作为发行人技术研发中心的技术带头人,从事上述专利技术的研发是其本职工作,属于执行发行人的工作任务。
③上述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在研发过程中,发行人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设备进行项目开发。卢元健先生在完成上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大部分利用了发行人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原材料。因此卢元健先生的上述技术创新是属于利用了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综上,卢元健先生的上述技术成果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认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卢元健先生是上述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发行人为上述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3)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前是否为卢元健单独所有
①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前,从法律形式上看为卢元健单独所有;实质上该等专利已构成职务发明,因此卢元健先生为该等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发行人为上述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人。
②专利权权属转移
由于专利知识的局限性,上述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时以发明人(设计人)卢元健先生个人的名义申请,经中介机构的规范,发行人与卢元健先生决定将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转移到发行人名下,双方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一项正在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及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③根据卢元健先生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自卢元健先生提出上述专利申请日开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卢元健先生和发行人均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对该等专利进行确权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亦未收到任何第三人对该等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权属提出的任何异议或主张。
卢元健进一步作出书面承诺:上述专利及申请专利的技术均为其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基于本职工作所完成,在其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其研究开发的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均归发行人所有,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其不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
(4)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卢元健于2009年4月28日转让给发行人的上述专利和专利申请权系卢元健于执行发行人的研发计划过程中、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卢元健为上述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发行人为上述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人以及上述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上述专利和专利申请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合法授予,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等专利和专利申请权的权属提出主张的情形;发行人取得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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