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同样成立。
一、一份完整的保证合同,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
(二)主债权的种类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量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为非金钱债务的,如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义务,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即为一般保证认定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提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行使: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履行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
3.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保证实践中,有两种特别的保证形式:
(一)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款项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和注册资金不符,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的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可就保证期间做出明确的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如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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