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从合同法角度,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应当承担的协作义务,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各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在适用《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时,应当把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这一分界点。未完工程以及经阶段性验收不合格工程可以参照处理。
1、无论合同有效、无效、被解除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修复,修复前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情形)。
(1)修复义务应当由承包人履行,工期不得顺延,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要求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同意由第三人能进行修复工作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甲供材、指定分包等方面。
(4)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未进行修复,但发包人自行使用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可以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但应扣减相应价款。
(5)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工期延误可以成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要求的抗辩事由,但损失需依法另行主张。
三、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内容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以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
四、发包人拖延验收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当依法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没有拖延);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中对第2点的判断,实务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2和32.3点内容,可以按照28天认定拖延验收的时间;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
上一篇: 建设工程工期认定
下一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加载更多
近日,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建筑钢管高空坠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纠纷案件。案情简介:2022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郑某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上的小轿车被高空落下的钢管砸中,车辆后挡风玻璃、车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