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不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理由及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如证物、赃物、违禁物品及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由检察长署名,并加盖院印。对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和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了财物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二、不起诉的救济
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决定,应当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该申诉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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