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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内容和程序

时间:2017-01-19 15:48: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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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必须查明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犯罪事实、情节清楚,是从最终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要求上讲的,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1.确定被告人身份的要素清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明确被告人身份的要素,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等。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其自报的姓名起诉。

2.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过程、动机、目的等犯罪构成的具体事实清楚。

3.被告人是否有依法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对于共同犯罪的数名被告人,还应查清各个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是通过证据来体现的,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时,必须围绕侦查中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同时还必须审查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清楚,这既是查清事实核对证据的参照标准,也是审查人员自己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判把握。当侦查部门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存在法律适用不当问题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改正。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审查时,不论该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犯一罪或数罪,均应注意审查是否遗漏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罪行,以防止犯罪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作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处理。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所取得的人证笔录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且不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

2.所采取的专门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3.侦查活动中有无徇私枉法行为,赃款、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4.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延长的期限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序。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有两种做法:已经实行了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人民检察院,由主诉检察官独立负责审查起诉;没有实行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人民检察院,由指定的专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然后由该承办人提出意见交有关部门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再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审查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审查起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在审阅案卷材料时,一般应当首先审阅起诉意见书,了解侦查机关对本案犯罪性质、罪名的认定以及理由,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他相关情况;其次应当审查各种诉讼法律文件是否齐全;再次应当详细审查案卷中已有的证据材料。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三)调查核实证据。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之后,如果发现口供和证据之间、证言之间及某些证据有矛盾、疑点,办案人员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医学鉴定;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可以要求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如果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有改变,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变更或补充次要的事实或个别情节,可以用一般书面形式送交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撤销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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