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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IPO上市案

时间:2017-01-19 10:44:5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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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7

公司简称:实益达

发行数量(万股):3340

发行价格(元):10.3

发行市盈率(倍):29.68

保荐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上市问题

独立性问题,未实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案例分析

1、关于无锡实益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合同及过程

2003年9月8日,无锡实益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实益达公司”)原投资者香港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华公司”)在设立无锡实益达公司前与无锡市新区旺庄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无锡市新区旺庄镇人民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背景下,同意按每亩人民币四万元(约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的优惠价格向百华公司提供拟投资项目所需土地100亩,使用期限为50年。2003年11月1日,无锡实益达公司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房产管理局签订“锡新国房出合预(2004)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出让合同》。2004年5月30日,无锡实益达公司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锡国土资出合(2004)第118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无锡实益达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宗地面积为52159.6平方米的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0号D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938873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180元),使用年限为50年,自2004年5月30日至2054年5月29日。2004年4月28日,无锡实益达公司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3129600元。2005年1月21日,无锡实益达公司取得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锡新国用(2005)第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关于无锡实益达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9388730元,因当地政府基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措施承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给予无锡实益达公司每亩四万元的优惠地价,故无锡实益达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锡新国用(2005)第6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出让金为人民币3129600元,无锡市国土主管机关在无锡实益达公司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3129600元后即核发了“锡新国用(2005)第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至今未向无锡实益达公司追索未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人民币6259130元。依据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华正(京)审字[2006]第3019号”《审计报告》,无锡实益达公司已将未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人民币6259130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挂账。

就上述事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乔昕、陈亚妹已于2007年5月1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1)如果日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无锡实益达公司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9388730元,则乔昕、陈亚妹将对无锡实益达公司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6259130元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日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因无锡实益达公司未能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及/或要求其承担其它任何经济处罚,则乔昕、陈亚妹将以连带责任方式代无锡实益达公司支付该等滞纳金及/或承担其它任何经济处罚,且不向无锡实益达公司进行追偿。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实益达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但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及/或被要求承担其它经济处罚的风险;鉴于无锡实益达公司已将未缴纳的出让金人民币6259130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挂账,并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因此,无锡实益达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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