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答辩、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当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案件程序进行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或者秘书局/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文件。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答辩、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当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的同意后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
一、经济仲裁案件文件的提交或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文件,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仲裁员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进行;
(三)文件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发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提交的文件时,或者发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发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此后,任何文件的发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指示进行;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变更其通讯方式或地址,或者更新其他联络信息,均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二、依本规则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确定的方式进行。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没有确定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可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从下述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发送;
(二)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发送;
(三)通过可提供查询单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四)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发送。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当视为已经为收件人所收到:
(一)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查询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的,以该方式下文件为收件人所实际收到或者应当收到的日期为准。
四、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收到日。
五、仲裁委员会尽合理的努力为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之间案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六、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中在线传输的数据因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为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所获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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