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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条件及效力

时间:2017-01-18 14:51: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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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而获得暂缓执行机会的一种制度。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执行担保的条件

提出执行担保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于暂缓执行将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立即实现,因此,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其同意才可申请。

(二)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应递交申请书,以便审查确定。

(三)被执行人必须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 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并应提交担保书。执行担保如果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还应注意的是,执行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人民法院核准担保,同意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准予担保的裁定书。准予担保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后即生效。

二、法律效力

准予担保的裁定书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在于:

(一)执行即告中止;

(二)是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暂缓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不得无 故要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 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须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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