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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原则

时间:2017-02-17 16:31: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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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活动中,在仲裁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叫做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一

在办案中,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必须首先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仲裁员才能抓住争议的关键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政策,作说服劝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口服心服地解决争议。否则,就不能做好调解工作,无法使当事人真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他们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仲裁活动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达成调解协议时,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能有任何勉强,更不得用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压服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即使勉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可能反悔,推翻达成的协议,引起新的争议。强调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是要仲裁员放弃做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说服劝导工作,而是要伸裁员通过讲解法律、宣传政策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当事人的觉悟,促使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一

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在仲裁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即使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也要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一方当事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予认可,同时要指出错误,讲清道理,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程度,然后引导他们继续协商,以求达成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新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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