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晰了商标权可以共有,共有的类型以后,对于实际应用最为迫切的问题是,需要构建商标权人对于共有权的行使规则。
商标权共有人直接使用商标的规则——各共有人无限制直接使用。商标权与所有权不同,后者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商标权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专有使用权,当然除此之外尚有许可权、转让权、禁止权。通俗地说,商标权的主体行使其权利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是直接使用该商标。
共有各方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规则——共有人一致同意。与物权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规则不同,商标权共有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设定质权,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为任何一方的许可都会对其他共有方带来巨大的影响。商标权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在自己的份额内得自由地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设定质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共有商标维权主体——各共有人都有权利维权。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类型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其更多的是禁止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上。一旦有人非法使用,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其侵权而行使自己的禁止权。当共有的商标被侵权时,共有的任何一方,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共有人,都可以其为共有商标权人而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及财产保全、赔偿损失等请求,而无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商标权共有人的份额转让规则——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按份共有商标权的各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对此种转让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我国商标法并未做明文规定。商标权的共有人份额转让不能随意进行,如日本就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5条准用日本专利法第73条的规定,商标权共有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尚且不得转让,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则更不能任意转让其应该有的权利了。但是前述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各共有人对商标设置权利负担的规则——需要一致同意。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来质押融资等方式越来越多,这对于盘活知识产权资产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如果对于将共有的商标作为担保物来设立权利负担的话,可能的结果是当质押人不能偿还相应资金时,该商标很有可能会被用来拍卖或者变卖用来偿还债务,此时实际上会导致商标的转让,因此,完全可以参照前述份额转让的情形具体处理。
共有商标的权利放弃规则——无限制。部分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商标权的,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标权人都放弃共有商标权的,该商标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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