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与推定过错原则有密切联系。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动物造成的事故等。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对免责事由未作详细规定。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和范围应当包括:
(一)受害人的故意
例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故意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损害后果既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又有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只能按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其他免责事由
我国现行的有关交通事故的规定中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公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侵权行为的法规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免责事由还包括: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的绝对免责事由,也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的免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也不例外。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意外事故
对于意外事故,行为人虽然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仍然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后果,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失较大,可以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3、第三人过失或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交通事故
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引起交通事故,作为行为人的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也可以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行为人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如果该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而是野生动物或者无法证明其是饲养的动物的,由受害人、行为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4、好意同乘者
好意同乘者,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对于好意搭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不能作为驾驶者或车辆所有人免责事由。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的将他人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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