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一、行政复议的特征
特征主要有:
(一)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三)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四)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五)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六)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申请人权利
(一)申请复议权
(二)委托权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
(四)撤回复议申请权
(五)申请执行权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六)诉权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申请人义务
(一)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做出的安排
(二)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一)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三)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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