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国务院、自治区、地区在土地、税收、进出口、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特梳理和制定符合于田县域实际的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一、自治区、地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扶持
1.根据自治区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土地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戈壁荒滩地(林地、草地除外),土地出让金最低价为每平方米3元。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改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税收扶持
1.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以及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免征的优惠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含出口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5)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三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第4年至第6年或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地方财政退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纳税人。
(7)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产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文件精神,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a.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b.免征自用房产税;
c.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d.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金融扶持
对于符合民族贸易县内的民族贸易企业,以及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名录的企业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即:优惠利差(现行标准为2.88%)贴息。协调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类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型企业,信用社贷款在同行同等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的利率。
(四)人才和用工扶持
1.高端人才引进方面:对于企业引进的博士等高端人才,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并解决住房。
2.用工方面:企业招收本地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社部门根据当年相关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及下拨资金额度进行补贴。
(1)企业新招收本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新招收本地员工 5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内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3)企业招收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全额补贴。
(4)对申报见习基地成功的企业,招收择业期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未就业离校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由所在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生意外伤害险。
(5)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本地员工,按照企业实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纺织、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行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险、基本医疗险和事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3.企业贴息贷款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4.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方面: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五)电价扶持
1.凡入驻于田的纺织企业,经自治区核准下发名单的用户,执行0.38元/度的特殊电价。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每千瓦时0.38元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每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每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2.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用电的企业,专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普通工业电价0.45元/度;专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用电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大工业电价电度电费为0.422元/度,基本电费为15元/千伏安·月。
(六)纺织行业优惠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1)新建服装、鞋帽等纺织项目,每新建1万锭(最低规模不小于5万锭),即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由地方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可由地方财政支出1000万元进行重点扶持。
(2)积极协调国家、自治区为入驻纺织企业争取相关专项发展资金,优先用于纺织工业的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2.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纺织服装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由地方财政出资向企业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享受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享受1.5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
3.运费补贴政策
(1)对于从事服装、家纺类企业,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与补贴运费,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面料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与补贴运费。
(2)对于从事毛纺、麻纺类企业,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给予每吨补贴900元。对于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棉布类产品的企业(32支以上,含32支),在现有的运费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每吨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3)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产地棉花和粘胶纤维,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4)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投放优先向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方面倾斜。
(5)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6)用新疆地产棉花和棉布类产品,在现有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生产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
(七)投资代办政策
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相关管理权限实行“代办制”,由县(市)核准的项目,7个工作日办结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地区核准的项目,15个工作日办结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由自治区核准的项目,30个工作日办结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同时,政府将全面履行“一个项目,一个县领导牵头,一个服务班子,一个部门负责”的服务承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于田县优惠扶持政策
在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于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县域层面再一次对招商引资企业予以优惠和扶持。乡镇、单位、部门和个人通过招商引资渠道引进的企业,同等享受于田县优惠扶持政策。
(一)土地方面。
1.凡在于田天津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就业人数多、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价为3元/平方米。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园区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内,批准一定数量有偿使用的住宅建设用地。
2.凡入驻于田天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前,由政府负责完成“四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信、通路和土地前期平整。
(二)用人用工方面。
1.凡落地企业招收于田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后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地方财政出资对企业给予奖励。
(1)稳定就业10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稳定就业5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稳定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企业进驻于田后,根据企业需要的技术人才和工种,企业可以选择由于田县职业高级中学和于田县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技能培训。
(三)财政扶持方面。
1.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根据投资和银行贷款规模,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利息补助;支持进入园区转移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入驻园区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创出全疆知名品牌由财政或援疆资金给予30-50万元奖励,创出全国知名品牌由地方财政或援疆资金给予50-100万元奖励。
2.新办企业投资领域涉及农林牧产品精深加工且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2-5%比例补贴投资商购置厂房设备费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新型工业(获得专利)且出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2-5%比例补贴投资商购置厂房设备费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驻于企业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方面。
1.对纺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就业辐射能力大、突破性较强的招商引资企业,企业厂房可由政府代建。
2.对重大、重要的支柱产业予以大力支持,凡被政府确定为重大、重要支柱产业的招商引资企业,政府将拿出财税地方分享部分,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进出口扶持方面。
对进出口企业年度产品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进出口额增加(减少),适当增加(减少)奖励额度。
注:如国家、自治区、地区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于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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