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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17-01-16 09:46:2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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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

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二、专利纠纷如何解决

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局)处理。

1、行政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司法途径

对以下三类案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有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解决: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利行政案件、专利刑事案件目前对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有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行政案件由用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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